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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劳社〔2007〕135号)


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现对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计发办法及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退职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月标准为:2006年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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