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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武劳社〔2003〕20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人事处:
  为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认真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鄂人[2003] 7号)精神,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劳社电[2003] 2号)规定,决定对在企业退休、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军队转业干部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已按武劳社[2002]123号文件调整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仍偏低的(具体规定见下文)、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
  二、补助办法
  以武劳社[2002]123号文件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助:
  (一)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不足850元的,补足到850元;
  (二)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不足660元的,补足到660元;
  (三)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不足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四)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不足480元的,补足到480元。
  三、执行时间
  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资金来源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按规定补齐,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由企业及时发放。
  五、具体要求
  (一)由退休军转干部所在单位填写《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费发放条件认定表》及《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汇总表》(表样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其档案一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后报我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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