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腐竹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腐竹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通告
(韶府[2007]60号)


  腐竹产品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常用食品,其质量、卫生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目前,我市腐竹产品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无证、无照非法从事腐竹生产、加工现象较为严重,生产加工场所卫生环境状况恶劣,腐竹产品质量和安全存在诸多隐患。为进一步规范腐竹生产加工秩序,提高腐竹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促进腐竹生产加工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腐竹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顿范围和对象: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腐竹生产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整顿重点

  (一)取缔无证无照的腐竹生产、加工场点;

  (二)严厉打击使用吊白块、硼砂、非食用消泡剂等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腐竹的违法行为;

  (三)严禁销售来自无证无照生产加工场点、产品标识不齐、无出厂合格证明和不合格的腐竹。

  三、整顿内容

  (一)凡是从事腐竹生产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2007年8月15日前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年审合格。证照不齐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二)国家已从2006年9月1日起,对腐竹产品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管理。凡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腐竹生产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立即停产整顿,抓紧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实施无证查处之前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取得合法证照的腐竹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腐竹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使用吊白块、硼砂、非食用消泡剂等非食用原(辅)材料;腐竹产品在出厂前必须经检验合格,附有产品合格证和符合GB7718-2004要求的产品标签;产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名称(腐竹)、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配料清单、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卫生许可证编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腐竹严禁出厂、销售。

  (四)销售腐竹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宾馆、酒店、饭店、小食店、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必须对采购的腐竹实施索证、索票,严禁采购、销售和使用来自无证、无照生产加工场点、产品标签标识不齐、无出厂合格证明和不合格的腐竹产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