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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整治市区犬类管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市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辖区公安机关对流浪犬只进行捕杀,严厉打击养犬违法行为,配合农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规范犬只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养犬户遛犬区域,对因养犬污染城市卫生、影响市容的行为进行整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犬只管理工作。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犬只繁殖经营、销售经营、犬只医院的管理,对无证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

  (六)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居委、社区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市民养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犬主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组织区属农业、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加强犬类管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7月30日至8月5日)

  由市辖三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居委、社区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市民养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登记造册,市区公安分局各辖区派出所配合、协助。

  (二)宣传教育阶段(2007年8月6日至19日)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各自印制有关养犬管理内容的宣传单张,由市辖三区人民政府下属的街道、居委、社区工作人员派发到每一养犬户。同时,由市公安、城管部门在市区主要街道拉横幅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主要是查处犬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城市卫生管理等行为)。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各新闻单位依据公安、城管、农业等部门相关法规,对市区养犬户、犬只养殖销售经营户、犬只宠物医院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8月20日至31日)

  市城市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民养犬污染城市市容卫生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市区公安分局依法加强对市区犬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协调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对流浪狗的捕杀,对未被圈养、未在规定的区域活动的犬只一律进行捕杀;市工商部门对无证经营的犬只销售、犬只医院进行查处;农业部门依照法规开展犬类的免疫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要成立整治市区犬类管理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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