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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和桥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重点抓好桥梁安全检测及防护工作

  一是各级公路、城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要尽快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桥梁下部结构、基础、上部结构开展检查、检测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大旧桥、危桥的维修、加固、改造力度,凡是经检测评定为危桥和承载力不足的桥梁都要尽快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加固和改造。三是要尽快组织对通航河道桥梁的抗撞性能进行检测和风险评估。对抗撞强度不能满足过往船舶等水上浮动设施碰撞的桥梁,要采取措施,并要设置桥涵标,以保障桥梁安全。四是要加大对非法超限运输的查处力度,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对桥梁安全造成损坏。五是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六是加大对违规采砂的打击力度,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航道和桥梁、码头附近无序采砂的管理,严禁在桥梁安全保护区(跨江河桥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50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四、抓好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交通部门要继续抓好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统计、统筹工作;海事部门、乡镇政府应加大乡镇渡船的安全管理监管力度,杜绝乡镇渡船安全事故发生;水利部门应配合交通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因水利枢纽造成水位改变的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工作。

  五、抓好对船舶委托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

  市交通部门在核发和审核《水路运输许可证》时,要认真把好企业的经营资质关,要求从事委托经营水路运输的航运经营人与被委托的船舶所有人建立明确的委托关系,包括产权、责任、义务在内的双方民事关系。督促航运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经营业务管理体系,船舶所有人必须在上述框架下营运。交通部门应与当地海事、海关、边检、工商、税务、航道等部门的联合形成动态管理体系,对水运行业实行全方位监控,不留死角。

  六、抓好桥梁航标设置和维护工作

  市航道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桥梁设置、桥涵标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尤其是对繁忙航道上的桥梁进行重点排查,依法依规督促落实桥涵标设置、维护工作,并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上、下游航段增设航标,引导船舶在航道上航行,确保桥梁安全;要加强航道巡查和航标维护,要根据航道水深和流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航标,确保航标灯位置正确、发光正常、颜色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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