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沙湖沿湖道路第一期工程的拆迁通告
(韶府〔2007〕69号)
因沙湖路沿湖道路第一期工程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对该道路沿线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沙湖路沿湖道路第一期工程施工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等公共设施。道路建设起点位于工业西路入原沙湖路约400米处,经沙湖路沿湖道路至新迎宾馆正门西段,全长1600米(其中:起点至原沙湖宾馆门口修建混凝土路面长320米、宽20米;原沙湖宾馆门口至新迎宾馆正门铺设沥青路面长1280米,宽9米),具体拆迁范围以拆迁红线图为准。
二、拆迁补偿标准、办法,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以及《
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韶府〔2000〕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拆迁范围内住户(除婚嫁、小孩出生、军人复退、分配回原地工作的学生等特殊情况)的户口迁入和分户,冻结房屋买卖、赠与、出租和互换,并停止对房屋的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者将不作补偿。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等公共设施,须于2007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迁(迁移)完毕,逾期或拒不拆迁(迁移)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构筑物如需办理继承、析产或有产权、使用权、抵押权纠纷的,有关当事人应尽快向拆迁人申报权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继承、析产或解决权益纠纷,否则按拆迁产权不明房屋的处理办法实施拆迁。
六、以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和有关手续的办理,由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施行(联系电话:8880308、887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