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领导,促进气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落实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气象在履行政府职能中的主力军作用,特别是在防灾减灾、安全管理、资源开发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把气象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气象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依法管理和发展气象。建立健全地方气象防灾减灾组织机构,成立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和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推动气象现代化建设,提升气象服务水平,使气象在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交通枢纽、区域中心、山水名城、和谐韶关”中发挥更大作用。
七、增加投入,提高气象事业发展保障能力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气象部门“工作在当地、服务在当地、效益也在当地”。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落实安排好韶府办[2006]257号文规定的城乡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资金,对气象部门的事业经费、气象设备维持费要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逐步加大投入。对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保障和地方性补贴等涉及财政预算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部门配合,构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新格局
气象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构建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新格局。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气象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财政部门:要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
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气象科技创新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要从规划上落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法制部门:要加强气象法规建设,制定符合韶关实际的气象规范性文件;
安监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部门:要将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列入常规报建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