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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管理,切实保护和改善气象探测环境

  气象探测资料是一切气象工作的基础,气象探测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气象资料的准确性、代表性、连续性,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气象、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根据《气象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报当地政府及其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问题,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气象探测环境有影响的,不能发给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于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沟通,依法报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其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气象探测环境受影响和破坏的现象日益严重。目前,我市的曲江区、乳源县、翁源县、仁化县、始兴县的气象探测环境都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面临搬站的局面。

  五、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气象社会管理职责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12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韶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韶关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等气象法规,加强气象信息发布、气候可行性论证、防雷减灾、气球施放等管理工作。在气象信息发布管理工作中,要确保向社会传播的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警报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在实施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和重大农业开发项目前,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为科学决策的必要程序。在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中,要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中;要严格执行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制度,将新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当地的正常基建报建环节中;要加强对防雷装置的检测,特别是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安全有效;要加强防雷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严禁无资质单位进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从源头上管理好防雷减灾工作;对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在气球施放管理中,要严格执行施放气球管理制度,严禁无资质单位、无资格人员施放气球,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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