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阶段(验收评比阶段):2009年11月。市将组织验收评比小组对各县(市、区)组建企业调解组织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对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面临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不纳入验收和评比之列。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社区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进一步推动全市企业调解组织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四、规范管理
在企业中组建调解组织是我市构建“大调解”格局的重要基础,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后,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强化指导,规范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
(一)企业调解组织的设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为依据,应当向本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二)企业人民调解组织都要达到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的“五有”要求和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标准,并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调解场所要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上墙公示人民调解各项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委会人员名单、调解受理范围和调解流程等。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企业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对企业调解组织的业务开展实施全方位服务,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文书写作、报表、信息反馈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援。
(四)企业要在经费、场所、人员等方面给予保障。落实好人民调解的业务经费、培训经费和奖励经费,并将此项经费纳入企业年度预算。指派专人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调解办公室应有两名以上专职调解干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是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职责,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治本”内容,是构建“大调解”格局建设和谐韶关的重要基础。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省委关于“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要求,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切实加强对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推动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的创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把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