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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7〕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示精神,构建大调解格局,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实现韶关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全省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现场会的有关要求,现就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围绕“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交通枢纽、区域中心、山水名城、和谐韶关”这一目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积极探索在我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新举措,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一)在300人以上运营正常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职工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设立调解办公室;在有分厂的企业总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厂设立二级调委会。

  (二)在300人以下运营正常的企业建立调解小组。

  (三)对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面临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不作要求。

  (四)工业园区已经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在工业园区管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业园区辖下的各企业均设调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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