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土地实施临时绿化的通告
(韶府[2007]72号)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绿化美化环境,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涉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空闲土地实施临时绿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都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一)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规定开发利用的;
(二)已完成或在建的沿城市道路、三江六岸道路两边尚未完成绿化工作的;
(三)政府依法实施储备而未开发利用的;
(四)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二、临时绿化的土地权属不变。
三、临时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属本通告第一条第(二)、(三)款情形的土地,由政府指定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属通告第一条第(一)、(四)款情形的土地,由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负责,费用由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承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进行绿化的,由市政府指定市园林管理处进行绿化,待该土地建设使用时,须向市政府退还绿化建设及养护管理费(含利息)。
四、属农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绿化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市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绿化产生的经济效益归村集体所有,城市建设需要征用时,所种树苗不纳入青苗补偿费。
五、临时绿化参考投资标准为60-8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绿化材料、围栏、喷淋设施、施工费及日常养管费用等,并根据不同地块统筹安排。临时绿化完工后,由市财政局核定工程费用。
六、临时绿化的组织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建设、财政、规划等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实施,各区政府负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