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烟草广告的通告
(韶府[2007]77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及《
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市行政辖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或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等内容的广告,以及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变相烟草广告。
二、在城市行政辖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一)禁止在街道、广场、车站、码头及其公共设施,交通沿线两侧等地的建筑物,以及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和遮阳伞、交通工具和实物造型上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二)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音像制品等宣传媒体发布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三)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四)禁止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及行李、运货车等移动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五)禁止利用市内互联网、音像制品和印刷品(如车船票、站台票、门票等)发布以及派发、促销各类烟草广告品和变相烟草广告。
(六)禁止在文体活动中发布烟草广告和进行烟草促销活动。
(七)禁止商场(店)、宾馆、饭店等场所经营、出售或使用带有烟草广告字样的商品或物品。
(八)禁止外地设置烟草广告的车辆或物品在我市使用。
三、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