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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以及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学生),十八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财政、卫生、教育、民政、残联、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韶关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造册和业务咨询工作。我市对所辖县(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级核算。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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