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不严格遵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处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处方,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有关医务人员医保处方权。
(一)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违反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曲解定额结算标准,放宽入院指征,造成病人二次返院,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造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接诊医生不验证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人情处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串换成《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
(八)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床位费等自费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