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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3、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尿布费;

  4、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病床位费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病床位费标准执行;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标准(如: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 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为55元/床.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标准为18元/床.天。

  (四)城镇居民所发生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居民住院期间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居民自付。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保证参保居民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做好接诊、用药、检查、住院治疗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审核工作,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法收费”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凡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办事制度、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支付当个医保年度余下时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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