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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6)应当由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工人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

  2、治疗项目类

  (1)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2)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有关规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执行。儿科用药补充范围另行公布。

  (二)参保居民使用西药和中药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外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居民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四)使用“乙类目录”药品、血液、蛋白类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按比例自付后,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个人自付比例:“乙类目录”药品10%,血液20%,蛋白类50%,而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因病情需要使用蛋白类为30%。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有关规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空调费等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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