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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 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诊疗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5)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商业保险已赔付的诊疗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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