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 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诊疗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5)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商业保险已赔付的诊疗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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