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经转出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并经转出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批准,然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紧急抢救需转院的,可先行转院,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转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并经转出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才能转往外地诊治。否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离开本市外出期间(除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外)所发生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转往外地诊治或外出期间急诊或急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出院后30日内凭出院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收费发票、银行存折账号等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报销。也可委托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事务所(站)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支付标准执行。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 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 、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 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