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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城镇居民参保情况发生变动时,如转保、参军、死亡、出境定居等情况,须在次月20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办理变更手续。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方式:

  (一)城镇居民到参保所在地办理缴费登记。

  (二)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集中缴纳,然后统一到参保所在地办理缴费登记。

  (三)参保单位或参保居民办理好缴费登记后,在15日内凭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缴费。

  (四)民政部门负责于每年的3月30日前向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电子名单。

  (五)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于每年的3月30日前向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重度残疾人电子名单。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人数和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人数、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人数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重度残疾人人数进行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以参保当年6月30日的计算值为准。

  第八条 对新生婴儿、政策性户口迁移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后只能于当年或次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首个医保年度,城镇居民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年度内剩余时间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中途中断缴费的,若再申请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时,已成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都可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医疗保险服务范围、费用结算方式、费用的支付标准以及费用审核和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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