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韶府〔2007〕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以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途因特殊情况需转换医疗保险险种的,须同时终止另一种医疗保险关系,但男满50周岁,女满45岁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转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一)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户籍人口全员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二)大中专及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浈江区、武江区辖区内的可直接到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三)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城镇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1份;
2、满7周岁以上的人员需提供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彩照1张(已领取二代身份证的除外)。
(四)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应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相关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并通过与公安户籍数据校验后建立相关资料台帐。
(五)参保单位和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并在缴费的次月下旬分别到参保所在地领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本人负担。
第四条 参保居民所持的社会保障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挂失并办理补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