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原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及未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实行追缴的有关问题
㈠ 原已向业主收缴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已设立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须将已收情况汇总及已收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明细列表,于2007年11月30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同时完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代号及分户代号设立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手续。
㈡ 原已收缴物业管理维修资金,未按本《意见》规定时间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代号、分户代号及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的企业,视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将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㈢ 自《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后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物业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业主的宣传工作,鼓励业主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未补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维修费用由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凭如下资料办理备案:
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住户明细表》(一式四份);
㈢ 《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表》;
㈣ 维修方案及维修项目工程结算向业主公示情况;
㈤ 业主委员会或维修范围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证明材料。
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缴
当一户业主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专项维修资金银行系统将自动冻结剩余金额,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按规定进行续缴。
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转移
房屋产权转移(包括转让、赠与、继承)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随房屋产权同时转移。转移双方或受赠人(继承人)持《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公证书》或《继承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