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为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有效监督使用,由业主在购房时与建设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监管协议。根据业主委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建设主管部门名义设立专用帐户,并按照小区名称、房屋幢号、房号分别生成项目代号和分户代号,实行帐户分级管理,实现维修资金的“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管理模式。
四、维修资金的缴存程序
㈠ 项目代号及分户代号的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楼盘基本情况表》及电子表格软盘,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代号及分户代号。
㈡ 缴存。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同时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并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和《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到委托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存手续。
㈢ 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时,须同时向交易登记部门提交《缴款通知书》副联及个人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银行凭证。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使用按如下程序申请:
㈠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代表提出使用方案,经维修范围三分之二业主审核后,填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住户明细表》及电子表格软盘和维修单位的《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表》,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通知银行付款,银行凭备案手续划转专项维修资金。
㈡ 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批准后(业主委员会须征求维修范围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填写《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住户明细表》及维修单位的《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表》,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通知银行付款,银行凭备案手续划转专项维修资金。
㈢ 业主对维修项目工程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可由维修范围内业主委托中介造价服务机构对维修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原则上以审核结果为准,委托费由维修范围内业主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