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7〕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建设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和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
自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发建设的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原则上均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比例
㈠ 低层(未配备电梯)住宅商品房:购房人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㈡ 小高层(配备电梯)及高层住宅商品房: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再另行缴存电梯维修资金);
㈢ 非住宅商品房:购房人按购房款0.5%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及管理模式
㈠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完整收缴和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