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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并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完成节能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根据省的要求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由市经贸局、环保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协助制订蓄冷电价政策,促进电能合理利用,降低整体能耗。切实落实《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9号),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严格建筑节能管理,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从2008年10月1日起,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对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争取“十一五”期末,市区新建民用建筑严格实施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由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按照我市建设交通枢纽的目标,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客货运输站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提高交通运输整体效率。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完善公交路线、站点设置,增加公交车覆盖率,同时适当控制出租车的投放数量,提高公交车和出租车运营效率。应用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交通运输管理效率,通过在运输车辆上安装GPS,较好地实现对车辆的合理调度,提高车辆实载率。充分发挥水路运输安全、成本低、污染小的特点,大力发展水路运输事业,有效缓解我市公路运输紧张、节能减排压力大的矛盾。加强尾气排放管理,严格执行尾气排放标准,逐步淘汰落后、污染大的车船设备,重点是城市公交车尾气排放管理,并加大财政对公共交通的扶持力度,加快公交车更新步伐,减少公交车尾气排放污染。(由市交通局、建设局、科技局、环保局、质监局、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积极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对电(燃)气热水器、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指标的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行为。(由市质监局、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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