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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全面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促进我市环保产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推动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由市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合作,及时掌握国际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导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加强交流合作,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由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六、推行问责制,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郑振涛市长任组长,陈秋彦、尚伟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其中节能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相应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出台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我市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统计局、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和完善重点耗能企业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我市能源消耗基础数据库,及时编写和公布全市能源利用状况。对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火电、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制订强制性的能耗限额标准,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市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国家、省规定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由市统计局、经贸局、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执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省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尽快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及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时,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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