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7〕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自职能抓紧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能源科)。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联系人:谭振宇,联系电话:8883061,传真:8916529。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八日
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2.11吨标煤/万元下降到1.69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9000吨和50000吨以内(以省核定的指标为准);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50%以上,其中市区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难点,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指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评、土地、节能、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关口,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准入管理。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建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