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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宣传发动工作

  合作医疗运行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季度为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宣传发动期。各县(市、区)在每年8月份完成下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修订。县级合作医疗方案须经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定。各级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意见。县(市、区)、乡镇由政府召开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会议,部署宣传发动工作。每年9月份完成宣传发动工作部署;10月至11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户收款阶段;11月30日基本完成向农户收款的工作;12月为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乡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在12月上旬全部划入县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各类帮扶资金,同时划入基金收入户。12月中旬,各县(市、区)进行核查,查漏补缺。12月下旬,市组织检查,核实上报人数。各地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数名册、12月20日前划入基金收入户资金和电脑录入名单为准。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坚持以保大病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2008年,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比例镇级达到60%以上,县(市、区)级补偿比例达到40%以上,县外达到30%以上,补偿封顶线1档达到3万元,2档达到5万元。到2010年,合作医疗实际住院费用总补偿比例不低于40%,镇级补偿比例达到60%,县级补偿比例达到50%,县外达到40%。补偿封顶线达到3-5万元。将合作医疗补偿向中医药倾斜,在市内中医院住院者,报销比例可提高5-10%。最大限度发挥合作医疗基金效益,资金使用率达到当年筹资的90%左右。合理运用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计划生育内住院分娩一次补偿100-300元。

  五、规范补偿报销方式

  2008年,参合农民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全部采用即时补偿方式。2010年,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实行即时补偿。参合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转诊制度或报告制度(在外务工或探亲因病住院者,必须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和医院住院科室电话号码)。主管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在协议规定的日期内拨付资金。经许可在外地就医的参合农民,凭住院费用收据、住院证明、费用清单、个人证件,在3个月内到乡镇经办机构办理补偿。认真落实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补偿登记制度,经办人员严格遵守合作医疗补偿报销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工作绩效与考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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