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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7〕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八日

  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

  目前,我市已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实现了预定的发展目标,有效地减轻了全市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从2007年起,全市实行了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逐步缩小了城乡居民之间医疗保障差距。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按照省的要求,现在《韶关市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参合率

  2008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全面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扩大受益面,提高保障水平,提高管理水平”为主题,基本实现所有农村人口都享有合作医疗或其他医保制度的保障。各县(市、区)农村人口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

  2008年每人年筹资标准达到6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补助资金每人35元,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为10元以上,市财政扶持每人6元,县(市、区)、乡镇财政扶持每人9元。2008年,农民参合全部实行两档制,第2档以村为单位自愿参加,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20元。2010年,农民个人筹资标准达到20元以上,各级财政扶持资金达到80元以上,合作医疗总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00元以上。农民缴交资金必须在上年12月份划入基金收入户,在当年1月份全部进入合作医疗财政基金专户。市、县(市、区)财政扶持资金在每年6月30日前全额划入合作医疗财政基金专户。各县(市、区)要在9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卫生局报告当年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和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的入户情况(附原始凭证复印件),并提出申请省财政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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