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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4)各代表团的运动员代表国家、省、市在2006-2009年期间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和省少年锦标赛,获得名次奖励的金牌和参赛人次奖励的金牌。

  3、代表团少年组总分奖。

  (1)少年组选最好成绩的8项所获分数之和。

  (2)少年组超、破纪录的奖励分。

  (3)因参加省以上比赛而不能参加市运会的报名运动员的奖励分。

  4、代表团成年组总分奖。

  成年组各比赛项目所获得的分数之和。

  5、代表团老年组总分奖。

  老年组各比赛项目所获得的分数之和。

  6、突出贡献奖。

  (1)2006年-2009年输送到省体工队、“八一”体工队正式队员奖励30分,省体校正式队员奖励10分,市体校5分。

  (2)根据各单位的运动员在2006-2009年期间代表我市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省少年锦标赛的人数统计,每人次分别给予奖励60、50、40、20、10分。

  (3)各代表团的运动员代表国家、省、市在2006-2009年期间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和省少年锦标赛,获得名次奖励的折算分和参赛奖励分。

  7、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办法另定)。

  8、各项目录取名次。

  (1)各单项(含团体)均录取前六名给予奖励,各项目报名数在6队(人)或6队(人)以下则减一录取名次。

  (2)本竞赛规程总则设定的项目以及各竞赛项目中的小项,如报名数不足3队(人)则不设该项目或小项的比赛。

  (3)篮球、足球报名不足5队则不设该项目的比赛。

  9、各项目计分和计牌办法。

  (1)获得团体赛和单项前六名,按9、7、6、5、4、3计分。

  获得单项(含团体赛)前三名,按金、银、铜各一枚计算;获得篮球前六名,按单项分数和奖牌的3倍计算,获得足球前六名,按单项分数和奖牌的5倍计算。

  (2)获得各项目前三名者,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4-6名者,颁发奖状。

  (3)每超一项全国纪录,奖励金牌3枚27分;每超一项省纪录,奖励金牌2枚18分;每破一项市各年龄组纪录,奖励金牌1枚9分。

  (4)一人在同项多次破(超)同一纪录,以所破(超)纪录的最高成绩给予一次破(超)纪录加分(牌)奖励。

  (5)田径全能项目按单项分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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