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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119号 2007年5月22日)


各设区市地税局,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税额调整方案仍在研究制定之中,鉴于我省各地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迫在眉睫,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修订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摸清税源。广泛深入的做好政策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将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工作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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