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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5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6〕007号 1996年2月8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税校:

  根据国税发〔1995〕09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精神,在总局制定的统一表式基础上,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了一些补充和调整,现下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以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上述两类纳税人应按闽地税政三〔1996〕00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三、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所附报表的格式印发执行,并做好填报辅导工作。各地在报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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