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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投资入股的加油站、油库权属变更缴交相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
投资入股的加油站、油库权属变更缴交相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163号 2007年7月10日)


各设区市地税局(不发厦门):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福建公司”)《关于作价入股的加油站、油库房产变更过程中免征营业税、印花税的请示》(石化股份闽基〔2007〕509号)。现就中石化福建公司作价入股的加油站、油库权属变更缴交税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有关规定,对中石化福建公司以52座加油站、7座油库投资入股,与埃克森美孚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沙特阿美中国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参与接受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作价入股的52座加油站、7座油库(具体名单附后)办理房产权属变更,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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