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156号 2007年7月23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并相应对省局的相关文件予以清理(见附件)。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据规定做好相关税种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的具体要求,加强减免税管理。
附件:1、我省下发与国税函〔2007〕629号文规定的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相应的文件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略)
附件1、
我省下发的与国税函〔2007〕629号文规定的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相应的文件
一、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
1、《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
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89]闽税政三字第1187号)
2、《
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税政三字[1991]8号)
3、《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贮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9]闽税政三字第184号)
4、《
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税政三[199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