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233号 2007年11月2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货运业营业税纳税人联运业务计税营业额问题仍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即: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