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约谈小组向被约谈人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附件2),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并根据需要通知其携带如下相关资料:
1、境内机构和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入帐单等;
2、外籍人员向中国境外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4、外籍人员境内外各种补贴、保险证明。
(四)由约谈小组指定地点和时间对被约谈人进行税务约谈,在税务约谈过程中,应使用中文记录《税务约谈笔录》(附件3)。约谈结束后,要求被约谈人在《税务约谈笔录》上签字确认,约谈小组成员对约谈笔录应审核并签字。
第八条 税务约谈结果处理
约谈小组应对约谈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做出约谈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被约谈人有正当理由并提供了必要资料证明其申报收入基本符合实际的,应予以认可。
(二)对被约谈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同时研究提请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核定前,被约谈人有改正调整意愿的,可以告知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自行补充申报。
(三)对被约谈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欠缴税款的被约谈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九条 约谈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原因。经协商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第十条 被约谈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被约谈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当向组织税务约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被约谈人签章的委托代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