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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申报的应税所得额不完整,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其他兼职单位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机构、场所)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申报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取得收入的;

  (五)其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进行税务约谈的。

  第五条 税务约谈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好约谈对象外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等准备工作,从公安、劳动等部门获取被约谈人的出入境记录、就业登记、车辆登记、居留暂住等相关信息;收集被约谈人派遣单位所在国家(地区)基本工资标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资料;了解被约谈人派遣单位所在国家(地区)居民的收入及消费水平,同类职务、同类岗位的薪酬支付标准,以及在境内住房等生活消费基本状况。针对已发现的疑点拟定约谈的重点和思路,确定提问的主要问题及顺序。

  第六条 税务约谈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询问其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二)告知被约谈人税务约谈的原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责任;

  (三)告知被约谈人税务机关对申报收入有不实行为的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和手段;

  (四)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包括询问其境内外收入金额、纳税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等类似情况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等情况;

  (五)要求约谈对象陈述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六)与纳税有关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税务约谈基本程序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或基层管理单位根据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问题后提出税务约谈对象名单,并填报《确定税务约谈对象申请表》(附件1);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确定税务约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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