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232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省局制定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考虑到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工作政策性强,试行中各设区市局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工作集中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组织实施,以规范运作、总结经验。各地试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反馈省局(涉外处)。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外籍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工作,加强和规范税务约谈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工作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成立二人以上(含二人)的约谈小组,负责制定约谈方案和组织实施约谈工作。约谈对象是女性的,约谈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名女性成员。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外籍人员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每月未申报和无税申报,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企业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
(二)年平均工资负增长或者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