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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208号 2007年9月11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值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予以列举。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名单

  (一)监控系统

  1、监控分中心及隧道管理站设备,包括服务器、以太网交换机、路由器、二\三层交换机、客户机、磁盘阵列柜、光收发器、不间断电源UPS;

  2、地图板显示系统设备,包括地图板;

  3、投影系统设备,包括投影机、INDISYS显示装置、INDISYS处理模块;

  4、车道车辆检测器;

  5、能见度检测器,包括能见度检测器、能见度校准仪;

  6、气象检测器;

  7、风向风速检测器;

  8、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控制柜、火灾检测器、数据光端机;

  9、通风控制系统设备,包括CO\VI检测器、射流风机、轴流风机;

  10、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设备,包括摄像机、解码器、报警控制器、图形工作站、视频监视计算机、视频切换控制矩阵、监视器、录像机、视频分配器、光端机;

  11、可变情报板,包括可变情报标志、情报显示板、控制箱;

  12、交通信号灯;

  13、车道指示\控制标志;

  14、横洞指示标志,包括车行横洞指示标志、人行横洞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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