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电力设备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
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209号 2007年9月11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电力设备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列举如下。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设备名单
1、电力变压器,包括放电线圈、所用变压器;
2、互感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高压隔离开关,包括接地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跌落式开关;
4、电抗器,包括干式电抗器、限流电抗器;
5、电力电容器,包括并联电容器、耦合电容器;
6、断路器;
7、熔断器;
8、免维护蓄电池;
9、电阻器,包括氧化锌避雷器、结合滤波器、阻波器;
10、GIS设备(封闭式组合电器);
11、程控交换机设备,包括智能化调度汇接机24端口、电力线载波机、程控调度总机;
12、网络设备;
13、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包括所用配电屏、低压配电屏、高压开关柜、母线桥柜、不间断电源(UPS)柜、试验电源柜、直流充电屏、直流主屏、直流分屏、放电电源屏、电源滤波器屏、主变测控柜、500KV测控柜、220KV测控柜、35KV电容器及电抗器测控保护装置屏、35KV电容器及电抗器自动投切装置屏、所用变保护屏、通信开关电源屏(40V/5*20A 配蓄电池 150Ah2组);主变微机保护屏、主变有载调压控制屏、辅助电流互感器柜、主变故障录波柜、电度表屏、分相电流差动保护柜、500KV\220KV纵联距离保护柜、500KV母线保护柜、500KV断路器保护柜、500KV母线故障录波柜、500KV\220KV故障录波及测控柜、500KV\220KV保护试验电源柜、500KV保护与通信接口柜、220KV母联保护柜(充电保护+操作箱)、220KV微机母线保护柜(母差保护及失灵保护)、事故照明柜、路由器及电量采集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