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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190号 2007年9月3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我省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旧税额标准的衔接问题

  我省从2007年9月1日起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原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的,一律停止执行。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是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今年8月底前已按原标准征收车船税的差额税款,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通知纳税人于12月31日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对在此期间车辆已变更车主的,自变更之月起至12月的车船税差额税款由新车主按规定的时间缴纳。差额税款补缴不加收滞纳金,对未按规定时间补缴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关于应税车辆已办理免税手续问题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的车辆,2006年底前部分纳税人在车辆年检时已办理了2007年度车船税免税手续的,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应通知纳税人于12月31日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纳税申报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关于船舶车船税的征收问题

  鉴于我省船舶企业都比较固定,船舶车船税仍按照原征收方式管征。

  四、关于免税的车船应如何履行报批手续问题

  对我省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纳税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福建省车船税免税证明》(式样见附件一)。《车船税条例》规定免税的车船和经批准免税的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其报批或报备手续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22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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