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金融发展环境分析报告制度和金融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下级政府定期向上级政府汇报辖内金融产业发展情况及金融风险状况的制度。对金融运行问题较大的县(市、区)实施定期分析研究,建立重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的定期汇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监管部门要严格金融业的市场准入管理,严肃查处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密切关注金融机构经营动态及风险状况。
(六)积极发挥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作用。加强指导和管理,推动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改善产权机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多渠道充实资本金,加强内控管理,增强行业自律,及时有效地防范各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七)加强金融业合规建设。金融业从业人员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规范业务流程,遵守各项规章措施,以防控案件为重点,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六、加大对金融业改革的支持力度,建立金融激励机制
(一)建立韶关市发展金融产业激励机制。市政府每年对服务优良、产品创新突出、支持我市经济建设贡献大的金融企业和防范金融风险成绩卓著的地区和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二)鼓励新设金融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市级金融机构,享受优惠政策。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有意兴建办公场所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协助积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建设部门要依规减免有关费用。
(三)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银行融资转贷专项基金,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在办理银行转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问题,营造良好的企业信用环境,提高银行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积极性。
(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和自身财力,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贷款贴息、“三农”保险补贴。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助。在税收、贷款利率、再贷款等方面适当给予农业保险机构扶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奖励涉农金融产品研发和风险管理模式创新行为,特别奖励支农贡献大的金融机构。
(五)优化金融人才结构。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金融人才素质,加大我市金融机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高级金融管理人才担任中层、高级管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