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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搭建服务平台,创新金融服务

  (一)建立发布信息平台。加强政、银、企沟通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向金融机构、企业反馈政府相关政策、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企业向金融部门推介自己的产品和项目,金融部门向企业推荐适合的信贷品种和投资理财品种,促进相互了解,相互选择,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金融支撑。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政府各管理部门、媒体、监管机构、中介征信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企业经营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对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及时披露。国税、地税定期通报纳税大户企业名单。

  (二)建立金融服务平台。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金融推动经济发展。对登记不规范或登记部门不明确的行为加以规范。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权登记的分离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解决“两证合一”。尽快建立小水电站产权登记平台,制定小水电站产权权属证明,办理小水电站产权确认、登记、设定他项抵押权利、产权转让过户等手续,便于小水电企业融资。相关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审批费用,提高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性。

  (三)建立融资担保平台。加快建设我市信用担保体系,支持组建行业担保公司。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大力扶持在当地注册现有或将新组建的担保机构,扩大资本金,以达到银监部门的要求。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打通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四)促进本地企业在本地金融机构融资。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辖内企业尽量在本地金融机构融资,确保地方税收不外流。如果企业需要到外地商业银行融资,可通过市场运行,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地金融机构贷款,建立金融和经济良好的生态链,促进韶关经济发展。本地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本地企业的联系,提高信贷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提高司法执行力度。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大力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骗保骗赔行为和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维护地方金融和社会稳定。

  地方法院要提高对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理、判决、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六)创新金融服务。政府牵头推行守押社会化,尽快建立专业押运公司,将金融押运推向市场,使押运工作从金融机构分离出来,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和成本,提高金融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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