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4、组织实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限令及时整改。
5、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准确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正确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7、加强对雷击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对全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备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8、负责全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组织实施《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的专项安全监管工作,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环节实施安全质量监察。
3、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4、组织、指导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6、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前置的企业,尤其是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容易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前,不得核准登记开业。
2、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被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十七)韶关军分区。
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加强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武器、弹药等的安全管理,严防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十八)市武警支队。
参与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援,协助打击严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三十九)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
1、 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监管条例》。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