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建监察规定》、《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
2、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3、积极与市公安消防局做好城区消防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一)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应积极派人同期介入对较大事故的调查。对发现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十二)韶关海事局。
1、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2、负责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勘探、采掘、爆破;
(2)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3)架设桥梁、索道;
(4)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5)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6)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7)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3、主管辖区江、河、水库交通运输船舶驾驶员、轮机员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4、负责起草韶关辖区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十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
2、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购销记录[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4、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5、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6、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7、监督抽查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8、依法组织全市食品、药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四)市气象局。
1、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2、负责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