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市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做好市内中外合资(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参与对中外合资(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指导上述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十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
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对上述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剧院、电影院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二十三)市卫生局。
1、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3、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救护;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5、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市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制度(防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施监察。
2、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