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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2007)


  2、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指导、监督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落实燃气经营门店、气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4、指导建筑行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市建筑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市交通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规定,对申请从事客(货)运经营的企业,应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2、组织、指导本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3、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地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5、查找地方公路、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并提出相应对策,督促落实。

  6、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市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八)市公路局。

  1、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3、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市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九)市水利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市内水利设施(水库、水电站、水闸、岸线、堤坝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管理,防止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兼顾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汛期水利安全大检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市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市农业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做好拖拉机的检验、检测、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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