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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2007)

  2、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3、负责对安全生产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三)市人事局(市编办)。

  1、参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和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调研、建议及工作人员的招录、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3、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加强各类职业学校安全教育,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无论是否有权核发《采矿许可证》,在颁发之前,应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

  2、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执法打击力度,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3、负责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变更时的安全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问题;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对建设项目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进行安全性预评价。

  4、加强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准确提供相关数据。

  5、参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六)市建设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21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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