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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2007)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许可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导、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并实施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暂停许可供应炸药、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

  3、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维护重特大事故现场安全秩序。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

  5、参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6、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在遭遇暴力抗法行为时,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援。

  (九)市民政局。

  1、负责做好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抚恤工作,负责救灾拨款、社会捐款(物)的接收、分配等工作。

  2、参与社区消防建设,与公安消防部门同部署、同考核。

  (十)市总工会。

  1、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依照法律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5、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6、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参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一)市司法局。

  1、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所属劳动教养所内劳教人员、枪支、弹药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计划。

  3、负责制定劳动教养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市财政局。

  1、负责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宣传专项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其他安全生产必要经费的年度财政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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