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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2007)


  (三)市监察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纠正、查处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

  3、受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与控告。

  4、参与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5、参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2、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危险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审批时,须将安全生产条件列为专项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五)市经济贸易局。

  1、在审查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2、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六)市教育局。

  1、组织制定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法制宣传教育。

  2、督促上述单位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强对学校在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4、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5、严禁学校将校内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保证每学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课时。

  7、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教育系统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本系统的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七)市科技信息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组织制定防震减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防震知识列入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

  2、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防震、抗震救灾的组织实施。组织全市防震减灾执法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指导、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防震减灾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公安局。

  1、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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