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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2007)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韶府〔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业经十二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晰各自监管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救援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明确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监管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1、负责指导、协调常驻我市记者、来韶记者以及市属三家新闻单位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

  2、配合市政府,参与我市重大安全生产会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全市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视具体情况上调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初步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可以接受委托,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3、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能;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监督各县(市、区)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5、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初级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也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依法监督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8、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管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9、承办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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